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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8-11-16 09:30

        吉安居办〔201842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吉林省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和“无籍房”问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5号)要求,为加快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全面落实省委集中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的部署,切实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责任,综合施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对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仍未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主要目标。利用2年左右时间,对超过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仍未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专项治理。2018年,解决逾期未安置项目户数的30%以上;2019年,解决逾期未安置项目户数的70%以上;202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目前已登记逾期未安置问题,建立防范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工作长效机制。

        (三)实施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项目是指超过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时间仍未给予安置的项目,包括列入国家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征收(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拆迁改造等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参照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摸底。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逾期未安置项目进行再排查、再摸底。针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开展排查工作要认真细致,不落不漏,对照项目、对照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逐户排查。主要排查逾期未安置项目计划改造年份、计划任务套数、逾期未安置户数、约定的安置时间、计划完成安置时间、逾期未安置原因、过渡期安置费发放情况等内容。

        (二)建立项目台账。各地要按照已经下达的工作通知要求,对排查出来的逾期未安置项目分类别、分年度建立项目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逾期未安置项目名称、计划改造(征收拆迁)年份、计划任务套数、已开工安置住房套数、已竣工安置住房套数、已安置入住户数、已货币补偿户数、逾期未安置户数、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时间、计划完成安置时间、逾期未安置原因、过渡期安置费发放情况等。930日前,将2018—2020年分年度解决逾期未安置项目清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解决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工作方案, 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方法步骤、政策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

        (四)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县政府要针对排查出来的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项目,坚持“一楼一策”“一项一案”,聚焦解决问题,逐个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办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间节点等内容。

        (五)公布方案、台账并备案。各地制定的工作方案、项目台账、项目实施方案要及时在项目所在地的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于9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签订目标责任书。10月中旬,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目标责任书,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各年度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七)下达目标任务。103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2018年计划解决项目清单下达各地。2019年、2020年计划解决项目清单在当年下达。

        (八)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对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重点信访案件,实行一案一策”,做好疏导、化解和稳控工作,及时发现化解矛盾问题。

        (九)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棚改逾期未安置问题,资金是关键。市、县政府要认真分析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企业出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有效解决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征地补偿、货币化安置等资金难题。

        (十)加快推进实施。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和本地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推进工作。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棚户区改造逾期未安置问题,并建立防逾期长效机制。

        三、措施办法

        (一)对于未及时完成征收征地导致没有按时安置的项目。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征收征地责任主体。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征收征地补偿政策,依法公开、严格执行。对涉及未经登记的建筑,地方政府要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及时进行认定处理。对严重影响大多数群众利益、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滞迁户”,采取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强制征收和搬迁。由于房屋征收(拆迁)等原因,致使项目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各地政府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存量土地、棚改已腾空土地,采取调整回迁安置住房项目方式实施改造,也可以调整为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改造。

        (二)对于开发企业资金短缺导致停工未能按时安置的项目。各地要根据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办法。一是对有一定继续建设能力但没有融资能力的在建项目,要积极帮助企业寻求合作伙伴、推动贷款融资、落实项目资金,继续推进项目建设。二是对确实无法再继续建设的烂尾项目,要在做好清算评估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招标拍卖或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引进新的社会主体的方式完成续建;也可以依法实施项目清算后,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各地可以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货币化方式实施安置。

        (三)对于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停工停建导致没有按时安置的项目。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只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条件,整合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当地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坚持立足现实、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完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早开复工,尽快回迁安置。

        (四)对于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未能及时安置的项目。各地要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政府实施的棚改项目,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对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开发企业要负责完成未配套到位的小区内基础设施,保证棚户区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五)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影响及时安置的项目。各地要处理好政府、企业、居民的关系,厘清各方责任。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合办公机制,逐个问题研究解决。欠缴税费的项目抓紧依法催缴税费,手续不全的项目抓紧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抓紧整改,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六)对于房源没有及时交付使用导致未能按时安置的货币化安置项目。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规定,抓紧筹集资金,切实落实房源。对政府购买和政府组织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项目,各地要积极做好棚改居民和开发企业的对接工作,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明确的房源、价格等相关约定,坚决遏制开发企业借机“违约提供房源”“变相提价”等侵害棚户区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当地政府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棚户区居民利益。

        (七)对于目前正常在建和今后新开工的项目。对开发企业有存量商品住房但存在逾期未安置问题的项目,要督促开发企业用商品住房安置棚户区居民。对存在潜在逾期未安置风险的项目,各地政府要汲取教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及时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有效防范新的逾期未安置问题发生。

        (八)对于有关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对有能力建设安置住房和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企业和责任人,存在态度消极、恶意拖延行为的,各地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恶意欠缴税费、不主动配合、不履行经济和社会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追缴税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要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解决棚改逾期未安置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设立工作专班,实行项目包保责任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面完成解决棚改逾期未安置问题各项目标任务。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县要将解决棚改逾期未安置问题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厅将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地要对照项目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问题解决一个,销号一个,销号的项目要及时在项目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严格实行考核问责。省政府已将解决棚改逾期未安置问题纳入对市(州)政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省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我厅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跟踪督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县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各市、县政府也要实行相应的考核问责机制。

        (四)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合力攻坚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等途径设立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公布微信公众号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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