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
实施部门:吉林市建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全文);
3、《工程设计标准》(全文)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
审批条件:
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标准》要求的均可申报。
前置审批:无
审批数量:无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踏察、初审完成、上报省厅。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
申报材料: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职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
申请书及电子表格:《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电话:0432-64820073);
第二步:审核材料,现场踏查;
第三步:做出初审决定;
第四步:上报省建设厅。
咨询电话:0432-64820073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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