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规划监察支队是受市规划局委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限的规划执法部门。
支队的主要职责: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处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分期实施工程)在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及各类临时建设工程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违法建设行为。(详见附件1:吉市编办事字【2014】208号关于印发《吉林市规划监察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支队的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支队的执法人员编制:根据职责任务,核定27名事业编制(其中:差额拨款事业编制2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人员17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
支队的执法流程:具体执法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支队的执法结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支队的救济途径(交代诉权):对每一起违法建设行为,支队都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交代诉权的机会,先行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让违建企业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吉林市规划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