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管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县、区政府或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或省政府、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由我局查处的案件;
4,中央或省、市纪检、检察部门查处的案件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由我局协助查处的案件;
5,经媒体披露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认为案情重大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6,县、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受当地政府干扰,查处困难,请求我局查处,我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7,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查处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1,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认为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办通知书或者警示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严格贯彻执行《吉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吉市法制发[2013]18号)、《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上,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国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吉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吉市法制发[2013]18号)、《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规定是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对《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