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部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GT-CF-019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破坏引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行为规定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的处罚 |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处罚 | ||||||
对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矿泉水的处罚 | ||||||
对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未按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要求设立卫生防护区的处罚 | ||||||
设置依据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泉水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矿泉水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以相当于矿泉水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封闭矿泉水水源,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立卫生防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
|||||
收费(征收)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唐小平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 办理时限 |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查阅方式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262469051 | 投诉电话 | 12336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