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部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GT-CF-018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破坏地质灾害防治行为规定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行为的处罚 |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处罚 | ||||||
设置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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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 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 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 质灾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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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唐小平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查阅方式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262469051 | 投诉电话 | 12336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