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部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GT-CF-01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地质勘察资质管理行为规定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处罚 | |||||
对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设置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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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唐小平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 办理时限 |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查阅方式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262469051 | 投诉电话 | 12336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