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部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GT-CF-01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实施矿产资源勘察行为规定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的处罚 | ||||||
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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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唐小平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 办理时限 |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查阅方式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262469051 | 投诉电话 | 12336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