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部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GT-CF-01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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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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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唐小平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 办理时限 |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查阅方式 |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262469051 | 投诉电话 | 12336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