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于2010年4月2日,颁布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内容及特点:
《暂行规定》由总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附则等共计九章四十五条组成。其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暂行规定》在第三条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即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在第二至第九章中就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各项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在第五条提出了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
(三)明确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暂行规定》中第六条明确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十四项。
(四)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暂行规定》第八条中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暂行规定》第五章中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达到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3、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5、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6、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暂行规定》第七章中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暂行规定》第八章中提出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