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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4 11:18 来源: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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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市安委办发〔2020〕39号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严防液氨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涉氨制冷企业重点隐患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涉氨制冷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双重机制”开展情况。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极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设计和安全评价情况。涉氨制冷设施设备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和相关检维修作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情况;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设施设备应进行登记建档,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标识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监控、评估和备案等情况。   

          (四)氨制冷设备现场管理情况。按照《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指南》,切实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好用。氨制冷机房储氨器等重要部位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同时设置水喷淋系统,喷淋水能覆盖整个储氨器区域;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等情况。 

          (五)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有效的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六)应急管理情况。企业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周边单位和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氨气泄露,立即采取关阀、雾状水喷淋、防止扩散等措施,将危险降到最低,避免出现不良影响,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25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制定企业自查表和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表对标进行自查,严格执行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企业要将自查情况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对所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切实落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涉氨制冷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地进行抽查,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到位的地区将予以严肃问责;对隐患排查不彻底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研判总结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底数的摸底排查,科学研判本地区、本领域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和监督检查台账,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智超,联系电话:0432-64805787。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