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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应急要闻
        发布时间:2022-12-21 12:37 来源: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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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发布运行!快来学习使用指南!

           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

          共建安全生活环境

          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为社会公众提供

          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渠道

          近日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正式上线! 

          如果您看到身边的生产安全隐患

          动动手指就可快速举报

         

         

         举报平台使用方法 

           

           

           

           

          扫描下方小程序二维码 

           

           

          或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号后可以开始举报。

           

           

           

           

          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

        即可填写举报内容。 

           

           

          点击【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您也可以通过网页版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举报

          网址为: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

           

           

          举报须知 




          一、举报受理范 

           以下行业领域: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明确应急管理部的任务,关于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水上运输(包含海上)、渔业船舶、民航、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请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三、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五、权益保障 

          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应急管理部已建立

          举报接收转办和核查反馈

          举报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

          全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确保举报有渠道

          过程有保障

          查实有奖励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