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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2-13252
        分  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软环境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2〕3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2-13252 分  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软环境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2〕3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4号)精神,加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2022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依法依规梳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形成涵盖县乡两级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初审后,严格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编制的实施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做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全市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要确保平稳运行,不得以事项调整为由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

          三、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明确重点环节,按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部门、规则和标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四、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严肃清查、大力整治变相实施许可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系统应用,畅通行政许可事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积极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不断增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效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