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
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务公开办公室,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依据有关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将各类政府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广泛采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同时采取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各行政机关要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公开查阅点设置地点和查阅时间、本行政机关公开网址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的程序。具体参见《吉林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行政机关要将主动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以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具体参见《吉林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1. 提出申请。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自行查询或受委托查询第三方信息一般应提供第三方授权委托文件。
各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初审。各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申请表后,应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应对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和申请的形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或涉及多个请求事项的申请予以退回,及时登记并出具《中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告知单》,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相关要件或就原申请中的多个申请事项分开提出申请。
以下情况同样可以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及时登记并出具《中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告知单》: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3. 受理。对于身份或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查属实、申请表要件完备、申请形式规范且不在其他中止受理申请程序范围内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4. 详审。对受理的申请详细审查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和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5. 收费。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 答复。对于单项申请,各行政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表》,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 归档。将申请受理与答复等各个环节的书面材料归档备查。
四、监督和保障
(一)抓好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形成常态化检查考核机制。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工作,科学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二)拓宽监督渠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开展社会监督评议工作,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积极展开调查。投诉举报经过调查得到核实的,相关机构(机关)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过错责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该行政机关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则。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