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 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着,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绩效评估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二)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参数。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