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吉市人社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减轻生产、配送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负担,现将《吉林市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处,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吉林市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0年春节期间(1月24日—2月9日)开工(含未停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以及按照政府要求转型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我省宣布疫情结束)新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的,经与就业服务机构信息比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后补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领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吸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需在省用工备案系统中登记);
4.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开工时间及生产防疫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风险承诺书》。
(二)申报和审核。
1.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与本区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沟通,掌握符合补贴范围企业的底数,核实企业开工生产时间、核实吸纳人员就业失业状况、劳动合同和用工人员在岗情况等工作。把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尽快组织申报。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名册》、《企业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名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表》和企业上报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局。
2.市就业服务局复审区就业服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合格后,向市财政局提交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相关申报材料。
(三)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将一次性就业补贴拨付到企业帐户。
五、相关要求
(一)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是为应对疫情影响采取的扶持政策举措,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望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抓紧协调,尽快落实。
(二)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本流程适用于吉林市各城区、开发区进行申报工作。各县(市)要积极与当地工信、财政部门联系,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进行落实。
(三)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申请截止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两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