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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吉林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是门户网站,为保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派出分局、直属分局和事业单位在市局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在制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的程序

        (一)信息报送处室(单位)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

        (二)根据信息类型,分级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一般性政务信息或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由信息报送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网发布。

        (四)以市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信息资料,标明主动公开的,可以上网发布,不再审核。

        (五)对于有关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信息,经信息报送处室(单位)和市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地发布审批后的信息,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七条 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秘密范围和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保密承诺书》内容,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信息报送处室(单位)要做好上网信息审核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