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市辖区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四)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五)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六)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监管方式
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市民政局委托各区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三)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四)加强对各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监管程序
(一)通知(或直接实施现场查验)。
(二)实施检查。
(三)作出结论。根据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
(四)进行公告。市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五)责令整改。对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六)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的,依法对机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违规处理
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予以撤销。
注销许可:(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一)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