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对承训机构的教育管理、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管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承训机构教育管理;(二)依据退役士兵报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拨付培训资金。
四、监管措施
(一)跟踪检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监管程序
1.审查承训机构资质。根据“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按照申请陈述、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审核备案、签定协议等程序对申报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确认,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定点承训机构。
2.督促检查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承训机构完善教育管理制度,依据培训内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3.监督培训资金使用。培训资金由承训机构申报,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局拨付承训机构。同时,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承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