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负责岗位落实。
三、监管方式
电话沟通与督导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1.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通知单;
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3.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监管程序
1.下达安置计划并督促相关单位接收。依据省、市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通知,待安置结果公布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各接收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通知单,同时采取电话与督导相结合方式通知相关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适时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文书。
2.退役士兵接收、上岗。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六、违规处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