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经省民政厅审批取得福利企业资格证书的福利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三、监管方式
(一)监督检查。二人以上深入福利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通过福利企业每月定期报表审核进行书面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明确许可机关监管职责;
(二)通过对福利企业的限期整改和注销福利企业资格,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
五、监管程序
(一)通知(或直接实施现场查验)。
(二)实施检查。
(三)作出结论。根据是否存在问题,作出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
(四)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六)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的性质,依法对福利企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违规处理
(一)限期整改:对一般违规的福利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通知;
(二)注销福利企业资格:对严重违规的福利企业,予以注销福利企业资格。并告知相关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