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各区民政局。
二、监管内容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发放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监督检查。二人以上根据各区上报发放名单深入乡镇或灾民家中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通过各单位上报的自然灾害求助物资的发放名单进行审核书面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跟踪检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二)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监管程序
(一)通知(或根据各区上报发放名单深入乡镇或灾民家中进行检查)。
(二)实施检查。
(三)作出结论。根据是否存在问题,作出检查结论。
(四)责令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五)依法处理。依法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违规处理
(一)限期整改:对一般违规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通知。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