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市场行为。
二、监管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依法应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的;
2.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3.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4.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5.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6.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格认定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3.未按规定签订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4.在招投标工作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
5.工程量清单编制有明显失误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6.招标代理单位收费不规范的;
7.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造价咨询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4.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专用章;
5.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6.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7.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8.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9.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注册执(从)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从)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从)业印章的;
6.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从)业活动的;
8. 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技术文件,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各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区不少于2个建设工程项目。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区、县(市)自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建委。
五、违规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