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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管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建委。
          五、监官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违规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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