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各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建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建委。
六、违规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