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县(市)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
二、监管内容
房地产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区、县(市)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省建设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程序
(一)在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城乡建设部门业务处室牵头开展。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监管措施及违规处理
(一)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准。
(二)在房地产企业获得开发资质以后,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组织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区、县、(市)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级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