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各区城建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年度棚户区工程计划开竣工项目实施情况及在建项目进展情况;
(二)棚户区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三)棚户区工程设施配套情况;
(四)棚户区工程现场专项信息公示牌及竣工项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悬挂等信息公开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区、棚户区工程工程建设工作汇报;
(二)对全市棚户区工程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动态巡查;
(三)实行棚户区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棚户区工程建设有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程序
(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全市棚户区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其中,全市棚户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中相应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专报市政府。
(二)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专题布置,在规定时限内,督促区、县(市)、市级建设主体汇总报送全市棚户区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五、监督措施及违规处理
对项目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未按规定报送棚户区工程建设报表的棚户区工程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在年终完成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