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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管对象
          受市建委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管内容
          市建委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市建委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
          市建委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网上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所有下放事项。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组成工作组。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
          (四)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各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六、违规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详见注1)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建委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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