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有关规章。
2.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审查和城市规划的有关工作。
3.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编制年度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及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建设与建材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发放工作;承担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联合审批与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住宅建设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并负责立项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建档案。
7.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与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转化推广工作;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
8.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全市移民工作。
9.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综合协调城建系统工作目标和其它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工作。
10.拟订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继续教育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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