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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策法规
        2012-06-08 10:50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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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对法》问答手册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3.突发事件的含义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5.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6.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什么原则?
          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7.关于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8.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9.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10.关于国务院履行突发事件应对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11.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应对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关于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应对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14.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能否公布?
          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15.如何理解采取应对措施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吗?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7.《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有何规定?
          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8.《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武装力量和民兵参与应急工作有何规定?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20.国家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21.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22.城乡规划针对突发事件应做哪些规定?
          答: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应该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4.单位应该履行哪些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答: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5.高危行业企业应该履行哪些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6.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答: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7.关于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28.关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29.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做好哪些工作?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0.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在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31.对于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32.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应急工作职责?
          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3.各级政府应当做好哪些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4.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35.国家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6.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国家关于保险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37.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国家关于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8.如何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答: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9.社会公众应当如何处理所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答: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0.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程序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1.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42.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3.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44.关于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45.发布三、四级预警级别后,政府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6.发布一、二级预警级别后,政府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7.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应对?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8.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9.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答: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0.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指的是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群体性(2)利益性(3)突发性(4)渐进性(5)多变性。
          51.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应急措施?
          答: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2.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通常包括哪些类型?
          答:(1)银行挤兑(2)股市暴跌(3)技术故障(4)金融机构倒闭(5)境外金融冲击(6)金融危机(7)其他突发性事件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5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5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是否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答: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55.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如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答: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56.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制度的意义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答:(1)确保社会公众获取真实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配合、参与应急处置的实施工作(2)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传输渠道,有利于为政府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57.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如何开展自救和互救?
          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的应急职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2)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3)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综合应急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隐患区域、应急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巡查,提高基层应急保障能力。
          59.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如何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
          答: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0.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一是平常时期,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范围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日常管理和巡查,排除事故隐患,定期检查维护各种应急设备设施,避免应急设备长期闲置而导致无法使用,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应急救援力量的优势,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特点,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控制事态,防止因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61.事后恢复与重建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国务院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善后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62.何时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答:应急处置措施随着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实施,应当随着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和解除而停止。如果不停止,就会失去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63.怎样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可能会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次生事件是指在突发事件的灾害链中,由原生事件诱导的、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事件。衍生事件是指由原生事件派生出来的、第三次生成的、因繁衍变化而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因此,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比如,地震发生时可能会引起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在平时的预防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就应当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各种次生灾害源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当地震发生后,人民政府除继续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外,还应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灾区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
          社会安全事件基本平息以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也不能放松警惕,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加强巡逻警戒,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安抚工作,继续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等,以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6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恢复与重建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1)损失评估。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是恢复与重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对损失进行评估,相关的补偿、救济和抚慰以及突发事件调查、总结等工作都将无法顺利开展。一是统计在突发事件中死亡和受伤的人数、需要救援和安置的人数,并对遇难者的安葬工作、受伤人的救治工作以及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评估。二是统计突发事件中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情况,并对各种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紧急抢修的安排和布置提供依据。三是统计财务的损失情况,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会使生产条件遭到破坏,工厂停产,有的群众只能依靠政府或其他救援组织的救济生活;有的群众被紧急疏散,住在临时的救援场所,生活秩序被打乱;也可能出现学校停课、医院停诊、社会治安混乱等情况。因此需要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和社会秩序。如果在这个环节工作不力,就会使社会仍然处于混乱之中,难以摆脱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3)制定恢复重建计划。重建通常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建灾区生活环境与社会环境并达到或者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标准。事后重建是一个非常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定相关的计划,并认真予以落实。
          实践中,一般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计划首先应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修建居民住房和其它最基本的配套设施,以保证人民群众尽快得到妥善安置。同时,应为这些群众开辟生活来源和就业渠道,以保证人民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在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中、远期建设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受害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该地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地方人民政府受上一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恢复与重建的情况以及重建计划,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65.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恢复与重建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1)恢复社会治安秩序。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社会治安秩序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突发事件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加强执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工程属于生命线工程系统。生命线工程联结千家万户,辐射城乡。这些公共设施以网络的形式发挥其社会功能,某一方面功能的失效都有可能迅速扩大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修复工作进展越快,对社会功能的恢复也就越有成效,这就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各种与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
          66.上一级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如何进行支持和指导?
          答:一些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传染病等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恢复重建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超过了突发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所能应对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支持和指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两方面职责:一是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二是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其组织、协调职能,动员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7.由国务院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突发事件的发生,会给一些地区、一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稳定,需要在坚持生产经营者生产自救的前提下,国家采取适当的扶持措施,使恢复与重建工作和地区长远发展真正结合起来。国务院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考虑的是:一是一些突发事件,特别是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比较广,经常超出一个省的范围,有的甚至成为全国性问题,需要国务院做出规定。二是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依法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68.怎样理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
          答:救助,主要是指对在突发事件中治病致伤人员给予的医疗、物质等方面的帮助,减少突发事件受害者损失,减轻突发事件受害者痛苦。
          补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财产征用的补偿,一种是对依法采取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补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抚慰,是指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民众进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尽快摆脱恐惧心理及紧张状态,使受到灾害的人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增强重建新生活的信心。
          抚恤,是对突发事件中的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抚恤。这种抚恤既是对他们身体所受伤害的补偿,又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
          安置,是指对突发事件中失去住房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在恢复重建工作中,首先应当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居住场所。然后,要积极开展住房重建工作。重建住房应当坚持及时、灾民自救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科学规划、调动灾民积极性等原则。同时,安置计划中应当考虑为这些群众开辟生活来源和就业渠道。
          69.如何理解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的福利、奖励等规定?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了鼓励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公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激励和动员广大群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70.什么是突发事件调查?
          答: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来说,危机既可能是组织走向衰亡的开始,也可能是走向新阶段的开始。这取决于一个组织能否从突发事件应对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而总结经验的前提是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尽快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搜集证据。通常,调查工作应当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上级政府直接负责调查工作。例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1.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2)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3)突发事件应急情况;(4)突出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5)恢复重建情况;(6)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考虑和建议。
          7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职责的,应怎样处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承担了部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义务的社会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74.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应该如何处理?
          答: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5. 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的,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答: 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决定实施紧急状态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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