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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策法规
        2016-03-03 10:2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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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需明确承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承办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之前,为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做好相应的救援处置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统一格式、完整内容、完备体制机制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管理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人数在1000—5000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编制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行业分管负责人审核;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或人数超过5000人以上,由承办者编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行业分管负责人审核;
        (二)群众依据各自地域特点、习俗、民族文化特色自发组织的民间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内容、性质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行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行业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承办者制定的应急预案,经文化、体育、公安部门等审定后,人数在1000—5000人,由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业分管负责人审核;5000人以上的由市政府行业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解释、备案、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 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中领导和成员的责任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
        (四) 有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操作性强;
        (五) 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六) 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八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 预防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五) 应急处置,包括应急信息报告、预案启动条件、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六) 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七) 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及公共设施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社会动员等;
        (八) 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等;
        (九) 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及预案的制定、解释、发布实施和修订等;
        (十) 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九条  承办者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十条  承办者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公文的要求拟写。
        (一) 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 结构层次序数,如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第四层为“(1)”;
        (三) 预案中的数字除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 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应急预案一式两份抄送至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安、文化部门督导营业性演出承办者将应急预案、安保方案抄送至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由承办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向相关部门公布应急预案。涉密预案,按保密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8日印发的《吉林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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