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的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构成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与预警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措施
4.3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与理赔
5.3 事故调查总结和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 现场抢险装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9 资金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吉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能够快捷、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使企业生产恢复正常。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按突发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构成
吉林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指挥应急队伍进行现场抢救,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助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1 支救援队伍。具体包括:
(1)事故救援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安排救援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组织抢救事故现场人员;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2)交通治安组。主要职责是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抢救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3)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4)事故协调组。主要职责是协调市政府其他应急救援机构,调动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设备和设施进行增援;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事故救助提供应急救援的各项保障;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5)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完成指挥部和领导交办的调查工作。
(6)事故综合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文字综合工作和事故的总结汇报;负责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的处置情况。
(7)救援队伍由市区救援分队和外县(市)救援分队组成。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吉林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抢险救援,安排、调运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协调与市政府应急办的联络;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指导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的职责为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建议;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科学技术;参加非煤矿山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表现在以下六种情况一是冒顶、片帮;二是坍塌;三是机械伤害;四是车辆伤害 ;五是高处坠落;六是物体打击。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责任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完善预测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特大)、Ⅲ级(重大)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市非煤矿山指挥中心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12小时内填报《伤亡事故报表》和《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应急救援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当确认非煤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响应过程流程图见附件9.1
4.1 分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请示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Ⅲ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总指挥到位前临时任总指挥,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和处理工作。
4.2 应急措施
(1) 接到群众报警信息后,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即时启动,预案即时展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快速反应力量,同时调动相关部门及基本救援力量做好相应准备。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 接到指令后,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救援工作,并保护现场。
(3) 专家咨询组进入现场,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取证、研究救援方案,并形成初步意见。
(4) 总指挥部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5) 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指挥部将根据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请示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与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总结和报告
事故调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由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特大事故(Ⅱ级)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重大事故(Ⅲ级)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一般事故(Ⅳ级)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综合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材料,报告上级机关。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通信网络,与政府应急救援机构保持联系,做好本企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定期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保证企业与应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各类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3 现场抢险装备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掌握本企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好培训、演练,为应急救援提供队伍保障。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检查并掌握各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治安组根据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和治安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和警戒线,保证运输线路畅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建立县(市)级和市级两级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后,以事发地县(市)级医疗机构为主进行救助,力量不足时,指挥部协调市级医疗机构和调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助。医疗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7 治安保障
交通治安组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保周边群众人身安全,为应急抢险提供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和装备,事故发生时,指挥部能够就近就地调用应急物资。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中心掌握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生产加工能力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6.9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企业应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员工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和演练
每半年由吉林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对应急队伍和兼职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