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市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预案
        2006-04-20 10:1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收藏 打印
        字号: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吉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吉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险情和灾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机构

        2.3  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地质灾害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险情应急

        4.3  灾情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5.2  信息发布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财力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抢险装备保障

        6.6  基本生活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人员防护保障

        6.11  应急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责任与奖励

        8  附则

         

         

         

         

         

        吉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中型地质灾害。

        1.5  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大型(Ⅱ)、中型(Ⅲ)、小型(Ⅳ)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机构

        吉林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协助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较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具体包括:

        1)灾情搜集和预测评估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害险情或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组织对险情或灾情监测、预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2)救援和转移安置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4)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气象趋利避害以及卫生条件保障。   

        5)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灾情搜集和预测评估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6)医疗卫生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市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和发放。

        7)恢复重建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宣传报道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及相关新闻单位的接待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发生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预警体系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有关部门、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搜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搜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加强合作,严格按《吉林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工作方案》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时,经双方局领导签字,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复核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兰色表示。

        收到各级突发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确认,Ⅲ级以上险情,要形成预警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办审定批准,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专人逐一到场通知方式。

        3.4  地质灾害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向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报告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灾害可能引发的原因、发展趋势,以及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1  Ⅰ级、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理,地方政府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工作。

        4.1.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1.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2  险情应急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一旦启动本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有关工作组, 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6)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取得指导和支援。当中型地质灾害险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提出提高响应等级,扩大响应范围的建议。

        7)灾害险情一经得到有效控制,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险情应急期,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和措施,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3  灾害应急

        4.3.1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首先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应急调查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并向指挥部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旦启动本预案,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向总指挥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1)灾情搜集和预测评估组负责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2)救援和转移安置组负责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及对重要财产进行保护,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工程抢险组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铁路、校舍等设施。

        4)灾民生活物质保障组负责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5)治安保卫组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灾情搜集和预测评估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执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6)医疗卫生组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启动《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

        7)恢复重建组负责指导并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损毁的房屋、农田、林地、铁路设施、旅游景区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教学和公共秩序。

         4.3.2  扩大应急。当中型地质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提出提高响应等级,扩大响应范围的建议。

        4.4  应急结束

        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灾情搜集和预测评估组”的建议,由指挥部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当人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2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3  善后处置

        5.3.1   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3.2   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3   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5.3.4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环保部门要对事件发生地的环境空气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行监测。

        5.3.5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3.6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以吉林军分区、武警吉林市支队、专业救护队为骨干力量;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基本人力保障。

        6.3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着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级由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政府统一协调。

        6.5   抢险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各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自我完成。

        6.6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提供医疗卫生保障,确保灾区群众得到及时救治。

        6.8   交通运输保障

        各应急队伍保障自身运输能力;公众运输由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提供保障;社会运输工具征用由市公安局提供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9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提供治安保卫保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

        6.10   人员防护保障

        参加抢险救灾的单位要为涉险、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6.11   应急技术保证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逐渐开展地质灾害趋势预测。聘请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吉林站的专家,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战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民众,普及应急救援、避灾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  宣传与培训

        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常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形式,宣传、介绍突发性地质灾害自救、互救常识。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现代化办公、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加强对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自我保护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7.3  责任与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本预案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