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等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各部门职责
2.3 专家组职责
2.4 事故责任单位职责
3 预警
3.1 预警责任单位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2 响应程序
4.3 防护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终止和恢复
5 善后处理
5.1 事故调查
5.2 事故赔偿
5.3 消除污染隐患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应急队伍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吉林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外、省内外核事件。
1.5 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级
根据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性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较大放射性污染事故和一般放射性污染事故四个等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指挥部是全市放射性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等应急工作。
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环保、公安、卫生、财政、各县(市)区政府及放射性核素应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各部门职责
2.3 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价事故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提出建议;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及恢复提出建议;对医疗救治问题提出建议;对事故调查、处理、立案和破案提出建议。
2.4 发生事故的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责任单位的职责是确定事故规模和可能的影响范围, 作好本单位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害;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责任单位
放射性污染预警与信息报告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核技术应用单位。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般放射性污染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较大放射性污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
重大、特别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各责任单位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及省、国家相关部门。
3.3 预警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放射性污染事故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核技术应用单位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涉及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报告人。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2 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放射性污染事故后,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即时成立,预案即时展开。指挥部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同时调动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环保部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向指挥部报告;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公安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示,迅速展开警力,做好安全防护距离内的警戒工作,对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进行侦查和追缴。
4.3 防护措施
(1)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源,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做好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工作,控制可能被放射性污染的人数以及今后去污工作的规模和范围。
(2)通道控制。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公安部门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受辐射影响区域的通道进行控制,防止事故漫延。
(3)人员去污。如果衣服和皮肤受到放射性污染, 应立即更换衣物和淋浴,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使用专用去污剂,确保人身安全。
4.4 信息发布
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的原则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依据《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 应急终止和恢复
应急终止后, 市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后期恢复,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局组织、指导责任单位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 并监督实施。
5 善后处理
5.1 事故调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专家组意见对放射性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开展全面调查。根据调查认定结论,依法下达行政处理意见。
5.2 事故赔偿。根据调查情况,对放射性污染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政府。
5.3 消除污染隐患。做好迁避工作,使公众免受沉积放射性核素产生的较高剂量率水平的长期辐射照射。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需要提供资金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保障队伍包括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政府有重点的将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当中,在全市开展专项教育活动。
7.2 培训和演练
根据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特点,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学习组织不同层次人员的专业培训。
结合工作实际,市环保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放射源应用单位开展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演习。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