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市级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市)、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保障措施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抢险装备保障
4.12 应急队伍保障
4.13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吉林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群体信访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北大湖开发区,下同)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Ⅱ级和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对于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等原则,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调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发布有关法规、命令、通令、通告;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处置行动组。具体包括:
(1)突击处置组。任务为迅速组织开展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疏散、救援现场群众,维护现场秩序,控制社会治安,落实指挥部相关指令。
(2)交通秩序维护组。任务是负责封闭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划定禁行区域,疏散无关车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运兵车辆及抢险救援车辆的行进畅通。必要时,承担紧急征用车辆的任务。
(3)调查取证组。任务是开展社会安全事件调查及现场取证工作。
(4)通讯联络组。任务是负责电台调派使用和维护,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畅通。
(5)备勤警力调动组。任务是根据指挥部指令增调备勤警力,并对增援警力进行编组,指定各组带队领导参加处置工作。
(6)后勤保障组。任务是负责调动车辆、运送干警、保证执勤干警的食品及抢险救援等物资供应,并承担与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和人员救护工作。
(7)社会面治安秩序控制组。任务是在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同时,安排专门警力对社会面加强弹压控制,为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8)法制宣传组。任务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维护现场秩序的命令、通告,利用广播车开展宣传工作。
(9)社会联动组。任务是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联动开展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保证处置工作全面系统开展。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协调处;负责接受社会安全事件报警,迅速核准情况,向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接收和办理指挥部转达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吉林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协调Ⅱ级和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市公安局指挥长任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2.3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Ⅳ级和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指挥部负责,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实施处置和控制。
2.4 专家组
设立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决策咨询专家组。据实际需要,成员由有关行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外事办。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恐怖事件的分级标准是Ⅰ级(红色)预警为可能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的;Ⅱ级(橙色)预警为可能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的;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预警为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群体性信访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的标准待定。
Ⅲ级和Ⅳ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Ⅰ级和Ⅱ级预警,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示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如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Ⅲ级以上级别、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进一步向严重方向演化和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等社会安全事件保持高度敏感和重视,对相关情况信息要快速核实、分析和汇总,及时报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审核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将指挥部做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1) 分级响应
Ⅳ级和Ⅲ级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
Ⅱ级和Ⅰ级社会安全事件,由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
(2) 响应办法
Ⅳ级和Ⅲ级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党委要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开展自救互救;对事发现场实施封闭;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意见,立即组织有关协调管理机构,按照事件种类和性质,调动相关责任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根据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
Ⅱ级和Ⅰ级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党委和有关部门在先期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调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迅速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做出报告。
发生跨市社会安全事件或我市无力自行解决时,由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和扩大应急的请求。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Ⅰ级社会安全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个别县(市)、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需要宣布县(市)、区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引发的次生后果基本消除;经事发地相关部门及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社会秩序基本恢复等。达到上述条件,宣布应急结束,紧急应急措施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好善后安置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事件影响范围,评估、核实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做好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公安排爆以及武警、军队的防毒防化专业队以及卫生防疫、人防部门要对事件发生地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搜集、检验、消除,尤其要对饮水和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饮水和食品安全,有效做好事发地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对事发地的环境空气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行检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警力,维护事后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Ⅱ级和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事件管辖,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上级做好调查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党委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Ⅳ级和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Ⅱ级和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件上级管辖单位组织成立的指挥部负责。
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保障措施
4.1 人力资源
公安、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信访、外办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处置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吉林市部队,是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骨干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4.3 物资保障
全市应急救援物资由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拨,由各级政府和部门分级管理,实战中按需分配使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市商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必须品的储存管理;市药监局具体负责应急救援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启动《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
4.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警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市广电局和全市通讯运营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 公共设施
市经委、市公用事业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建立统一格式的救援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
4.1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武警、医疗急救、信访、外办等队伍是基本的处置、救援队伍;民防、消防、武警、军队、医疗等专业队伍,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其中,公安机关应急警力分为快速反应力量和增援处置力量两个部分,主要由公安、武警部门的力量构成,实行梯次调警。
快速反应力量。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抽调属地公安分局、刑警、治安、巡警、交警、刑侦、技侦支队和武警吉林市支队以及科技通讯处、计财装备处等相关部门警力构成。主要任务是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实施交通调流管制,对现场进行封闭,搞好现场取证和事件调查。及时向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按照指挥部指令快速开展处置、救援工作。
增援处置力量。抽调属地公安分局、市区各分局、市局机关、交警支队、武警吉林市支队、江北分局警力构成。按照分级配警原则,实行梯次调警。主要任务是按照指挥部指令,增援快速反应力量开展好各项处置、救援工作。
4.13 科技支撑
加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配备和应用;不断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信息、通信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情况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及应急救援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应对、处置知识和技能。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设立若干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终究制。
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漏、谎、瞒报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