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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 13:32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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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工伤认定不清问题建议的答复

        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仅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上下班途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工伤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您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明确了突发疾病死亡需要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才能视同工亡。而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亡。

        二、您提出的关于《条例》对“因工外出期间”包含事项不明确,对路途、食宿等整个外出时间过程是否属“因工外出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明确;同时未明确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属性,该情况应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条例》也未规定因单位工作要求。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路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法理上“因工外出期间”应包括路途、食宿等整个过程,属性应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占用个人休息事假派至本工作岗位加班工作(包括路途中)属性应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您提出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因单位工作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是否属于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岗位”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吉林省高院《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高法会发20084号) 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四、您提出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体现了您对不同企业、不同群体的平等保护意识。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对一线医护人员及社区工作者的保护,国务院出台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明电〔2020〕5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这些文件的出台,有效发挥了对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一线抗疫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作用。对职工在抢救企业资产中造成伤亡的保障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并未区分企业类别,职工无论抢救什么类型企业的资产受到伤害,只要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都能得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以国务令下发的,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或出台相关政策时,我们将把您的建议上报,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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