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44号),已暂停了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初审)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本局是全市范围内乙级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放射及煤矿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外,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以及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工作;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四)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前须主动向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结合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制定工作计划。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计划中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数量、方式、内容和频次。
2.重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资质管理合规情况;技术服务能力情况;技术服务规范情况。
3.评估检查。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4.日常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举报的;
(2)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5.约谈负责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报并经核实的;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6.责令整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检查、日常检查、评估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7.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8.宣传教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4)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5)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6)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7)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的;
(8)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10)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1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12)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3)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或签订的合同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负责任或故意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致使出具的报告结论或建议错误的;
(15)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其他法人单位)从业的;
(16)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行为。
2.对拟列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的机构和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的机构和责任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计入事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的机构和责任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将其作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重点。
五、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新规定,依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