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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22 11:12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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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服务承诺
          一、扶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发展。凡是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提出的问题抓紧办,积极帮助企业扩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政策,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争取贷款贴息。
          二、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对提出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业户,符合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清真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发放理由。
          三、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四、 对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在收到报告30日内,对同意设立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局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宗教部门在30内予以答复。
          六、公开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民族成份业务。对提出申请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当日出具《吉林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监督举报电话,吉林市软环境办公室:62042110;
          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6204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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