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 7 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国发[2016] 62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6] 41号),我市在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结构调整、鼓励创新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2960 号),吉林市被确定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享受试点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35 号) ,吉林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5]18号) ,吉林市在电价、税费优惠、融资、电子商务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哈达湾老工业区2014 年被列为“国家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 哈达湾老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吉林市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列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被列为国家“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享受相关试点示范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节能减排方面,吉林市可争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资金”“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吉林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