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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投资政策
        2017-09-06 16:25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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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细则

          第一条 对落户本市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条 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市“6411”产业规划中旅游、医药健康、航空、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其它领域。引导基金除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之外,也可以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6]38号)执行。 

          第三条 加大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力度,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在土地,水、电、气、热价格,企业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可在三年内保持原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商务技服务业等项目),可针对项目具体类型,综合享受本政策中所列集聚区及大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6] 3 号)执行。 

          第四条 加大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引进的旅游产业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土地利用、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市政、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更。对达到一定投资总额(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 ,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旅游休闲度假区、航空旅游小镇、温泉旅游综合开发等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视情况给予资金扶持。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5] 6号)执行。 

          第五条 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引进“6411”产业体系中化工、汽车、冶金、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支撑强、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鼓励引进医药健康、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纳入的碳纤维项目给用电奖补支持。 

          第六条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域外企业与驻吉高校及科研机构在我市组建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推荐。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创新平台、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 12号)执行。

          第七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大力引进和培育服务外包项目,加大金融倾斜力度,支持服务外包产业优先发展。鼓励风险投资、社全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4]24号)执行。 

          第八条 打造金融聚集区,所引进的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专项资金扶持等建设要素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综合效益型现代化大农业,鼓励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航化植保作业、生物质能源、农业剩余物综合利用、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领域,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惠农政策优先向投资企业倾斜。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6]13号)执行。 

          第十条 打造“1563”人才工作体系,对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100-500 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入选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由市财政给20-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资全。鼓励和支持域外吉林籍人才回归吉林市创新创业。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 12 号)及《吉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市行业领军专家评审资助办法>的通知》(吉市人才组字[2016]2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域外资本参与开发各类产业集聚区(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主导产业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产业主体及关联企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城)。集聚区投资总额达到一定额度(不含入园企业投资) ,集聚企业不低于一定户数。在大项目的用地和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等方面,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在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对收住困难老人及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执行。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我市投资兴办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可以按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鼓励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外地企业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的,经我市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项目应认真执行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布局、节约用地,可优先安排服务业建设用地指标。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大项目的用地,在约定投资强度、项目效益等指标的前提下,土地出让价格按实际土地用途合理确定。其中,科技研发园区、孵化器项目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打造诚信政府,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承诺事项不因政府换届、领导调整而改变。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对本市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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