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吉市政发〔2009〕13号
《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现对《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市政发〔2008〕13号,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修订《细则》部分内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精神,对《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住院救助中“个人自理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限额医疗救助”,修订为“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限额医疗救助”。
(二)第三章第十一条修订为“临时救助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对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目前是指持《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人员,在实施《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后,是指经过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因自然灾害、疾病、重残、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按照住院救助标准降低5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2000元”。
(三)第三章第十四条修订为“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标准,把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城市分类施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二、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2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专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7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中心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二二二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43所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28所市级医院。定点医院的有关信息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所签服务协议履行医疗职责。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给予医疗救助。
三、设立临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
按照每年每个低保对象8元标准设立“临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该项资金由省补助资金解决,主要用于临时医疗救助和医前救助。市财政局将临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预先拨付到各城区财政“城市医疗救助专户”,由各城区财政在“城市医疗救助专户”中设立“临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专帐进行管理。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并联合区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资金。救助对象出院后将有效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出院诊断等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存档备查。“临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运行。
四、启动医前救助方式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患有规定病种需住院治疗,而本人支付住院押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医前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象:一是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家庭中的分类施保对象;二是农村低保重点户中的重点救助对象。
(二)医前救助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红斑狼疮、急性心脑血管病;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各类肝炎;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精神疾病在症状发作期;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性疾病和重大疾病。
(三)医前救助对象可申请限额为300—500元的医前救助资金,用于支付定点医院住院押金。
(四)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严格审核。医前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每人申请一次。
(五)医前救助资金从临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前,医前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医前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五、调整三种大病门诊救助比例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24号)规定的患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三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可在门诊治疗、也可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按照《细则》规定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门诊治疗按次计算,每次报销自理费用的30%。封顶线每人每年为5000元。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按照《细则》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六、明确转诊、急诊办理程序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可在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按照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经有转诊资格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持转诊意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出院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部门按住院救助比例核准报销自理费用。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出院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部门提出报销申请,符合报销条件的按住院救助比例报销个人自理费用。
七、增加日常救助病种
日常救助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新增加脑血栓瘫痪(指一侧以上肢体肌力在III级以下)和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和精神发育迟滞)两种日常救助病种。
八、医疗救助金发放形式
医疗救助金实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制度。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前,住院救助金错月审核(即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次月审核),随低保金通过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住院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实现“一单清”结算。日常救助半年审核一次,财政部门将日常救助资金一次性打入医疗救助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领取存折的个人帐户。二次救助每半年审核一次,临时救助每月审核一次,非低保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按照临时救助程序进行医疗费用报销;医前救助随时审核,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特殊急诊重症,要特事特办。
本补充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市政发〔2008〕13号)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执行本补充意见。
二ОО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