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发[2011]13号)
社区是基层政权的延伸,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是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强化社区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社区功能,实现科学管理,对于发扬基层民主、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和谐稳定为目的,按照机构设置科学化、工作运行信息化、队伍建设年轻化和知识化的要求,创新社区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功能,增强力量,提高能力,不断完善社区管理工作新格局,为构建和谐吉林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依法自治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 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服务和管理能力显着增强;社区工作条件和便民服务设施日益完备;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社区群众自治水平明显提高;居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畅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二、社区工作职能
(一)自治职能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社区事务中的重要事项;抓好居务公开工作;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二)监督职能
组织居民有序参加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基层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三)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群团组织工作;抓好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带领党员群众完成各项任务;发展、教育和管理社区党员,搞好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群众工作,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组织团员青年参加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成立群防群治组织,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机制;开展反邪教斗争和人民防线建设;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和以“无信访、无案件、无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邪教、无黄赌毒”为主要内容的平安社区创建活动。
3、领导社区警务工作,管理和维护社区技防、物防设施,组织居民开展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开展实有人口和房屋出租户信息调查登记工作,落实流动人口和治安重点人员服务管理措施;做好社区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演练;检查和治理居民家庭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报送重大隐患信息。
4、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帮教措施,协助做好就业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协助社区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完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排查报告重大矛盾隐患。
5、调查社情民意,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待社区居民来访,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化解信访不稳定因素,对集体访实行信访代理和领访;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履行重要信息报告和重点人员稳控责任。
6、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的联审和呈报审批工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落实社区各项防灾减灾措施,提高防灾自救能力,保障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统计老龄基础数据,完善社区托老功能,开展敬老服务;建设和管理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组织开展居民互助活动,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7、宣传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搜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做好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受理、初审和申报工作;调解劳资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8、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采集和统计社区人口信息;协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胎生育登记、再生育证明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等有关手续;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9、协助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社区卫生、清雪、绿化、园林、环保等工作;纠正影响市容环境和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10、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协助入户核查走访;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使业主委员会职权;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单体楼房单元楼道卫生保洁服务和房屋本体维护服务;了解业主诉求,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11、宣传有关残疾人政策,了解掌握社区残疾人信息,开展残疾人关爱、服务和维权工作。
三、社区组织机构和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成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委员5至7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助理2人、委员4人,按照每300户1名居委会成员的标准,户数多的可适当增加委员;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设主任1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实行“一肩挑”,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兼任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其他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区党组织下设党建群团办公室和综治维稳办公室,主任均由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兼任,社区专职民警任综治维稳办公室副主任,是党员的,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副书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自治委员会、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分别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兼任。推行综治维稳办公室、警务室、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委员会、综治维稳工作站“四个机构、一套人员”的管理体制,工作人员均交叉任职、合署办公。
基层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将权力下放到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减少中间环节,开展“一站式” 服务,推进居民诉求“一站式”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下设综治维稳工作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城管卫生物业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综合事务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各设站长1 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委员兼任。
(二)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加强社区工作力量,增强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提高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每个服务站各选配1名大学毕业生,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招聘,人员补贴按照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标准执行,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按照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纳入政府保障。除保留部分优秀公益性岗位人员继续在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工作外,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全部充实到社区各工作网格(责任区)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按照每200户1名公益性岗位的标准,不足部分由人社部门招聘补齐。赋予社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使用权、管理权、考核权和建议辞退权。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社区工作者平均每年培训不少于1周时间。
(三)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社区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开发就业援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计划生育、治安巡逻、环境保护、人民调解、社区教育等项目,动员党员、团员青年、公务员、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以及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
四、社区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社区党组织书记每月组织召开由党组织委员、居委会成员和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讨论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沟通有关工作。社区党组织要支持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要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工作。
(二)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要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和有利发展的原则规范社区规模,原则上每2500户至3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社区,低于1500户的要逐步与附近社区进行合并,超过5000户应分设两个社区。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成立社区,实现城市社区管理全覆盖。社区要按300户划定工作网格(责任区),每个网格由1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1名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居民组长、楼(院)长包保,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管理措施,开展群众工作,形成“一格多员、一员全责、信息共享、归口管理”的全员化、广覆盖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
(三)建立社区工作准入机制。凡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除本《意见》规定由社区协助的事务外,其他应当由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独立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须经市、区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批准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协助;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取缔重复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精减针对社区开展的检查和达标评比活动,压缩各类会议、文件、台账和材料报表,规范社区审批权和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四)建立居民诉求“绿色通道”机制。完善社情民意定期调查制度、民情信息快速传递反馈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居民诉求分流督办制度、办理结果反馈制度和奖惩制度。对社区居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能在社区解决的应当由社区解决,需要由政府解决的,由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分流、督办。各责任部门要无条件受理,并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期办结,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对无故拒绝、推诿、敷衍群众的,要严肃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对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小区征地拆迁、小区建设改造工程、物业管理和其它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带来的稳定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及时搜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预警信息,重要涉稳信息、重点涉稳人员情况务必及时上报,做到超前预测、超前预警和超前防范。
(六)建立社区警务工作机制。社区警务工作实行社区党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双重管理的领导体制,社区警务室设专职社区民警1名和警务人员若干名,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派。社区民警要依托社区组织和综治维稳协管员、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
(七)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由市社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组织职能进社区的市直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建立街道月度考核、区季度考核与市半年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考评机制,并赋予市、区两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权和奖惩建议权。要将年度考核结果与社区经费、人员报酬、任用聘用挂钩,奖励优秀、良好社区和优秀社区工作者,对基本称职的社区工作者予以警告,对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予以劝退。要建立健全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拔公务员机制,创造条件优先吸收业绩突出的社区工作者进入公务员队伍。
五、社区建设保障
(一)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简化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审批程序,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达到300至500平方米,直接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面积要达到总面积的80%以上。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和简易交通工具。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必须用于社区办公、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出租和抵押。
(二)提高社区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社区治安报警监控网络,依托社区警务室设立报警监控平台,开通公安信息网,利用互联网开通“城市社区网站”;设立社区居民短信服务平台,建立社区居民QQ群,实现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互动;推行“网格化数字社区管理系统”,以区为单位建立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网络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一次性收集、资源多方面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社区工作经费保障力度。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社区建设匹配资金外,市、区要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划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信息化装备建设专项资金;社区年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社区实有人口每百户1500元标准,综合考虑管辖面积、办公服务用房面积、社区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核定,由各级财政列支。社区人员月补贴按照主任1200元,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1100元标准列支,并建立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定期增长机制;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设立社区建设奖励基金,优秀和良好社区分别控制在社区总数的10%和30%以内,优秀社区每年上浮1万元、良好社区每年上浮5千元,优秀和良好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主任每月分别上浮300元和200元,优秀和良好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每月分别上浮200元和150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增加社区工作经费,提高社区工作者收入水平。
六、加强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区成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政府分管社会管理工作的副市(县)区长任组长,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组织、综治、信访、财政、民政、人社、公安、司法、人口计生、城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党委牵头协调部门设在综治办,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主任。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社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考评和监督。为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组织局级领导干部成立社区工作帮扶小组,每月至少两次到社区指导工作和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
七、各县(市)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