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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8 07:5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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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吉市办发[2013]11号)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职能,完善运行机制,推进服务型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任务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1.核查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形成低收入家庭初步认定意见。

        2.核查低保家庭收入状况,形成初审意见。

        3.与区和街道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公开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二)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进行资格核实。

        5.与区和街道共同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公示5天。

        6.建设和管理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

        (三)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7.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建立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基本情况、健康情况和服务需求台帐。

        8.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和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志愿者服务和有偿服务。

        9.对社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代办《老年人优待证》。

        (四)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10.制定社区防灾减灾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掌握社区老年人、孕妇、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分布情况,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张贴有关宣传材料,设置安全提示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建立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落实社区综合减灾措施,定期对综合减灾工作开展自评,完善整改措施。

        (五)开展特殊群体服务管理

        12.协助采集、统计、报送社区残疾人信息。为有医疗、康复、就业、教育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介绍服务。

        13.受理《残疾人证》办证申请,指导申请人完善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并到县(市)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14.管理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组织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

        15.对精神病人进行线索调查、定期随访,及时报告有暴力倾向的重症精神病人动态情况。

        (六)协助开展劳动就业服务

        16.协助搜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做好统计和报送工作。

        17.随时掌握社区内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人员情况,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开展用工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等就业服务。

        18.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相关材料,逐级报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19.对就业援助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公示,对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个性化就业服务。

        20.核查就业失业登记申请人信息,代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1.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七)协助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2.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人员身份进行审核,通知参(续)保人员按时缴费,发放社会保障卡。

        23.办理迁出、迁入信息变更,参保人员身份转换(职工转居民、学生转居民),低保人员、持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续保缴费等确认手续。

        24.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每年进行一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认证。

        (八)协助做好用工维权工作

        25.掌握社区内用人单位动态信息,对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6.督促社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用工备案率。

        27.调处社区内简单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重大劳动纠纷,配合劳动监察执法。

        (九)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

        28.协助完成本社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整理统计数据和上报申请材料。

        29.协助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住房保障对象收入、人口、住房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十)计划生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

        30.准确掌握婚姻、怀孕、避孕、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各类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报送数据报表和报告单,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和信息交换工作。

        31.开展人口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开具婚育状况证明材料,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居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协助发放扶助金。

        32.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医疗卫生事件入户调查工作。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以除“四害”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社区建设

        33.加强综合治理宣传,动员和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4.协助落实社区警务制度,健全群防群治队伍,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指导居民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35.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巡查,排查和治理消防、燃气、食品、生产、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等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演练。

        36.完善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帮助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37.发挥网格员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好职能范围内的来访接待工作,协调解决居民合理诉求。及时掌握和报告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的信访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点信访人的稳控工作。

        38.登记、核查实有人口信息和出租房屋信息,协助社区民警落实特殊人群管控措施。

        39.开展经常性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清理非法宣传标语和非法宣传品,掌控并及时上报邪教人员基础信息,协助落实帮教转化任务。

        40.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教育,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并监督落实。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况,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建议。

        41.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协助做好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措施,协助做好就业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

        42.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维权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十二)加强社区物业服务与管理

        43.加强社区环境巡查,报告乱堆乱放杂物、私改房屋结构、搭建违章建筑、私自挖掘、损毁方砖绿地树木、露天烧烤、饲养畜禽、噪音扰民等行为并及时劝阻。组织清理社区内巷路积雪、残冰。

        44.每季度召集一次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协商物业服务工作。

        45.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十三)履行社区监督职责

        46.对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服务社区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向其上级机关反映评议结果。

        47.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情况以及小区改造、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民主评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执行。

        48.对群众见警率和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市)区政法委和公安局(分局)。

        (十四)其他职责

        49.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和审核批准,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二、信息报送

        50.即时报告的重大紧急信息为:五人以上集体访、去市以上越级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重要线索,消防、生产、食品药品、燃气、道路交通等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流浪乞讨无家可归人员等信息,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等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信息。

        51.重大紧急信息应直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政府应急办,同时逐级报送市区两级社区办公室,并及时汇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

        52.其他信息应通过街道逐级向市区两级社区办公室报送,市、区社区办公室负责信息分转、督办和反馈工作。

        53.市、区社区办公室在分流交办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分管领导,重大信息报送主要领导。

        54.市、区社区办公室统筹协调社区信息报送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对无故拒绝、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队伍建设

        55.按照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一好双强”标准,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街道优秀干部或副乡(局)级后备干部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

        56.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助理和大学生工作人员出现空缺时,经市民政局核定职数,由区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选(招)聘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57.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由社区根据规定名额和条件组织选聘。

        58.社区书记(主任)对社区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负全责,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未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能借调、抽调社区工作人员。

        59.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社区要坚持每日考勤,每月公示并逐级向民政、人社等部门分类报送出勤情况,与个人补贴挂钩。

        60.职能部门每年对社区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师专业培训。

        四、考核奖惩和经费保障

        61.对社区工作的年度考核,要综合考虑社区基础条件、工作量等因素,重点考核职责任务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服务管理创新情况和居民满意度。街道负责日常考核,区负责年度考核。

        62.按照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档次,对社区年度工作进行评比。优秀社区和良好社区分别控制在社区总数的15%25%以内,由各区差额推荐参评对象,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考核验收、综合评定。

        63.被评为优秀社区和良好社区的,分别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和1万元。所需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县(市)、高新区和经开区自行解决。

        64.按照优秀、先进、良好、称职和不称职档次,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由区考评,委员、主任助理、物业助理、大学生工作人员由街道、社区共同考评。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社区,优秀、先进和良好个人评选比例分别控制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5%20%30%以内,被评定为良好、达标、不达标的社区,优秀、先进和良好个人评选比例原则上依次递减5%

        65.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构成。党组织书记(主任)基础补贴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5%执行,专职副主任、委员、主任助理、物业助理、大学生工作人员基础补贴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5%执行,兼职不兼酬。奖励补贴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确定,被评为优秀、先进和良好档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月分别奖励基础补贴的30%20%10%,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新增部分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高新区和经开区自行解决。

        66.全市每年评选20名社区党组织书记标兵。

        67.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经费管理,依据年初预算,及时拨付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经区社区办审批后,由区核算中心核销。社区要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为不达标社区:

        1)信息报告制度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集体访、越级访、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不落实,发生系列或危害大、影响大可防性案件的;

        3)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的;

        4)居民对社区工作满意度未达到80%的;

        5)年度考核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

        69.不达标社区的书记(主任)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责令辞职或按照相关程序解聘。

        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被评为不称职档次,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劝退或解聘:

        1)迟报、漏报、瞒报、虚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

        2)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3)群众测评满意率未超过60%,或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一个月内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五、其他

        本《细则》从2013101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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