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制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2.优化方式。科学设计普查业务流程,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在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4.创新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和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二、普查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登记和调查。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
(二)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一)全面登记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但建筑业法人单位由其注册地普查机构负责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二)联网直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相结合
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由普查机构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普查单位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认定;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进行配套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方案参见附件。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对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一)联网直报单位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种普查表。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煤炭消费量(限工业法人单位)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2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
为满足普查公报和年鉴的需要,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普查表、综合表的具体表式见附件。
五、普查业务流程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确定核查单位底册,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内容加载,普查告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10个阶段。
(一)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9月-11月)
1.布置底图。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普查用底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2.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底图结合现场勘查,划分普查区(或小区,下同)边界,对普查区命名和编码;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3.合并普查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合并形成县级普查区电子地图,再逐级上报合并形成地、省和国家级电子地图。
(二)确定单位底册(2013年9月-12月上旬)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收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登记注册号为关联,比对部门数据和名录库数据,生成单位比对库。
3.开展现场核查。根据单位比对库,对辖区内所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排重、补缺并更新相关信息,生成核查数据库。
4.生成单位底册。根据联网直报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和金融、铁路系统提供的名单,在核查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单位和金融、铁路系统单位;选取部分字段,生成单位底册。
(三)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内容加载(2013年11月-12月)
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2.普查区图加载。以乡镇为单位将普查区地图载入手持电子终端设备。
3.单位底册加载。以县级为单位,单位底册载入手持电子终端设备。
(四)普查告知(2013年12月)
1.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向联网直报单位发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
2.地方普查机构通过有效方式向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指导和督促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并按照告知书要求整理相关数据供登记使用。
普查告知书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印制。
(五)普查登记(2014年1月-3月)
1.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单位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继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普查表数据。
2.留档备查。非联网直报单位按照普查告知书要求事先填写的相关基础数据,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后,普查员用PDA拍照留存。
3.数据传输。联网直报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
(六)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4年1月-4月)
1.数据审核。县及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由基层普查机构负责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2.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每个被抽中的普查区要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3.数据验收。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七)数据汇总(2014年4月-6月)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国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4.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收入及其分行业门类和分地区数据。
(八)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5月-6月)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九)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6月-8月)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2015年7月)
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等普查数据。
六、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强化底线思维,制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普查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过程中丢失、泄漏、被窃,确保各关键环节工作安全、可靠、顺畅。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领导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具体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
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要及时提供其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铁路、银行、证券、保险等垂直管理部门,成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并协助各级地方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分工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次经济普查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