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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文件号 吉建房〔2022〕7 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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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建房20227 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 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推动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房地产企业支持力度 

            (一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贴。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吉 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 号)要求,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控中,自费采购的 防护服、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  84 消毒液、酒精、喷雾器等防疫物资和消杀支出,统筹组织做好相关补贴工作,帮助物业 服务企业纾困解难。 

            (二鼓励企业减免房屋租金。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和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租金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企业和出租人 2022 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专 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 

            (三)顺延企业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受疫情影响,房地 

            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许 可有效期限为 2022 3 1 日至 2022 6 30 日之间的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原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顺 延至 2022 6 30 日。 

            (四)实行不见面审批加快推动施实电子证照,实现房地 

            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批“零跑动”,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好差评”制度,推行企业通过手机微信端等渠道对房地产企业行政 许可审批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增强企 业群众的满意度 

            二、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五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支持政策。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单位,疫情期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在复工复产后正常缴存并完成补缴的,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受本次疫情影响的职工,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七)延长相关证明材料期限。受本次疫情影响的职工,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办理业务需要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在疫情期间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 

            上述支持政策截止时间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三、全力推动复工复产 

            (八科学组织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各地要按照属地疫情 

            防控部署,坚持“一城一策、一项一策、精准防控”的原则,分级分类采取全面复工、有序复工、逐步复工等措施,指导房地产企业办公和销售场所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不搞“一刀切”。督促房地产企业制定办公和销售场所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各方职责,强化企业返岗人员管控,落实防护、消毒、测温等防疫物资,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的防疫措施,对到访人员进行体温测量、配备必要数量口罩, 办公和销售场所定时消毒、加强自然通风及换气、暂停使用集中空调系统,样板间每日通风不少于 3 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保持空气流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复工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要报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日报告制度。 

            (九推动保障性住房项目复工复产。全面启动棚改安置房、 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见面”在线办理,加快推进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集、房屋征收等工作,实现申报、审批、公示等全程网上运行。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完善疫情处置方案预案,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疫情检测、信息报送、环境灭消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专班,加强检查督促,积极筹备物资,加大施工力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新建项目及时开工,续建项目全面复工。 

            (十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经双方协 商,工期顺延或重新合理确定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房屋,一般适用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可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4 13  

              

              

              

            

           
           
           

             

              

            省住和城建设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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