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磐石市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磐石市委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磐石市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奖励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吉林市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件及标准
1.凡现在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
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年工资性收入(即综合所得收入)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3.企业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具有中高级职称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年工资性收入(即综合所得收入)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4.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已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已取得博士或博士后学位的每人每月奖励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和1000元人民币。本项奖励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5.已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奖励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和300元人民币。本项奖励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学历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6.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可按家长意愿自主选择市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年级。实行“同城待遇”,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审批程序及办法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将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原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中高级职称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个人存款账户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上述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人事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或调出人员的取消资格手续。
2.市税务局按年度将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明细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按年度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存入享受奖励人员的个人存款账户。
3.由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人才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市教育局进行审批、备案,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磐石市对规模工业企业人才实行政府津贴暂行规定》(磐委〔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