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发改发〔2020〕61号
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2019〕763号)要求,对《吉林省定价目录》中授权我市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现对《桦甸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为我市管理的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收费项目变化调整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对内容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省及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附件:桦甸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桦甸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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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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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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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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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文件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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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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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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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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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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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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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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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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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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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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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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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前广场停车场:小车2小时内收费5元,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
2.各旅游景区停车场:7座(含)以下车辆,5元/台·次;8座(含)~19座(含)车辆,10元/台·次;20座(含)以上车辆,20元/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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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发改发〔2014〕222号,桦发改发〔2016〕7号,桦发改发〔2016〕8号,桦发改发〔2016〕9号,桦发改发〔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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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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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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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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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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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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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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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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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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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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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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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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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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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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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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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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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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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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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发改发〔201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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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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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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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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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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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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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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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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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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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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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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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10-1.60元/平方米;二级:0.80-1.10元/平方米;三级:0.60-0.80元/平方米;四级:0.40-0.60元/平方米;五级:0.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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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发改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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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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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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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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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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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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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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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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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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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发改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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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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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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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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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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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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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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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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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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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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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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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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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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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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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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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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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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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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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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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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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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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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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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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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