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实名向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符合有奖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奖举报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
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奖励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审查符合本细则奖励规定的,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访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接查处的有奖举报案件,经审查符合本细则奖励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办理人员将奖励申请材料报举报中心。
第五条 有奖举报限于以下四种途径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
(三)来信举报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25号,举报中心(收),邮编:132000
(四)来访举报地址: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昌邑区松江东路25号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地址:船营区望云街545号4楼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区分局地址:昌邑区天津街江湾馨城9号楼一单元9楼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地址:龙潭区徐州西10-1号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地址:丰满区恒山西路55号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地址:高新区深圳街7号(火炬大厦16楼)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纤社区吉林银行楼上415室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地址:
丰满区松滨路45号(4--10月办公地址)
丰满区泰山路34号(11--次年3月办公地址)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地址:永吉县永吉大街52号(原老粮食局院内)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地址:舒兰市站前路685号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地址:桦甸市启新街振兴南路227号(二楼)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地址:蛟河市河北街红叶大街60-8号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地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综合楼
第六条 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并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
(二)举报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通过电话举报、来访举报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确认举报时间(精确到分钟);通过来信、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时间为准;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应附举报人(2人或5名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等信息。同时,可以提供被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书面材料、违法事实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等证据;
第七条 奖励的条件:
依据举报线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
(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
(四)构成环境污染罪的。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奖励等级分为三级:
(一)一级贡献,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或者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查办的,举报事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二级贡献,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但未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举报事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级贡献,举报人未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相应的直接证据,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地点、污染情形,举报事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举报人对应奖励标准内的奖金(人民币):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按以下标准奖励:
贡献等级
|
一级贡献
|
二级贡献
|
三级贡献
|
奖金
|
按照实际处罚金额计算,给予处罚金额3%的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奖励
|
按照实际处罚金额计算,给予处罚金额2%的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奖励
|
按照实际处罚金额计算,给予处罚金额1%的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奖励
|
奖金按照四舍五入精确到拾元,如:奖金为885元,应发890元。
(二)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按以下标准奖励:
1、作出查封、扣押,但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1000元奖励;
2、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按照本条(一)标准给予奖励,但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按以下标准奖励:
贡献等级
|
一级贡献
|
二级贡献
|
三级贡献
|
拘留10天以上
|
10000元
|
6000元
|
4000元
|
拘留5-10天(含)以下
|
6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拘留5天以下(含)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四)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经法院依法判决后,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按以下标准奖励:
贡献等级
|
一级贡献
|
二级贡献
|
三级贡献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00元
|
8000元
|
7000元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8000元
|
7000元
|
6000元
|
缓刑
|
7000元
|
6000元
|
5000元
|
第十条 举报人未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的,经查证属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第九条(一)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的原则:
(一)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人举报被举报人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中多项违法行为的,奖励奖金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奖励;
(三)举报人一次举报被查实被举报人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中多项违法行为的,奖励奖金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奖励;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查处或已结案,如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
(二)被举报人已被举报或举报前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四)不在本细则举报条件内的;
(五)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六)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奖励的发放: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各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交《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申请表》,并将奖励申请材料报举报中心;
(二)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符合奖励的举报事项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审批,经局党组会审批通过后,由举报中心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报事项受理登记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没凭证(复印件);
(二)举报人提交的《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申请表》;
(三)举报人及举报线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起作用(贡献等级)和建议奖励金额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举报中心领取奖金。
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
逾期未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6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金,奖金自动计入生态环境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账户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受理、查处、奖励材料的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事项处理情况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事项的申请材料、奖金发放批准记录、领取记录或奖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完整的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审核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向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通风报信、泄漏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举报人可向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
(二)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三)以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各项奖励条件中的多项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对同一个被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中,同时存在(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二)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四)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等其中的两项、三项或四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