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工信办联〔2014〕26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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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助保金池贷款管理机制以及助保金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省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我们对原《吉林省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重新印发《吉林省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断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省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是指由市(州)、县(市、区)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筛选认定后,报省助保金池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的重点中小企业名单,该名单由省助保金池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通知文件确认,并定期在省工信厅网站上公布。
助保金是指由《吉林省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企业所在区域助保金池中所有获得贷款企业逾期的助保金池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入池前与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签署《吉林省助保金池贷款增信协议》,承诺其以缴纳的助保金为限,对其助保金缴纳期间池内所有企业贷款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在区域助保金池成立初期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池贷款发生损失时,与合作银行业机构按规定比例分担补偿。省及市(州)、县(市、区)所注入的增信资金在各级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资金的总额度之内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作为对贷款企业贷款的担保,各级政府不承担连带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条 成立吉林省助保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助保金池管委会),作为省级助保金池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省助保金池管委会主任由省工信厅分管厅长担任。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融资服务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
省助保金池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助保金池贷款的组织实施,备案并向合作银行业机构公开《吉林省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池贷款;
(四)负责审查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逾期贷款相关事项;
(五)确定省级助保金池风险补偿试点区域,并按年度对区域风险补偿资格进行考核;审核通过各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签订的《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加盖骑缝章确认;确定各助保金池资金管理账户和利息管理账户并预留管理印鉴;指导市(州)、县(市、区)助保金池贷款及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省助保金池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省助保金池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推荐本区域有融资需求的成长性企业申请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将与本区域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筛选审核通过的企业,上报省助保金管委会备案;
(二)协调合作银行业机构落实本区域企业助保金池贷款,并于每季度末,上报本区域助保金池贷款,在合作银行业机构的审批及到位情况;
(三)负责协调落实本区域地方政府配套风险铺底资金,开立区域助保金池管理账户,存放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并负责其日常运营工作。
合作银行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推荐区域内符合信贷条件的成长性企业申请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配合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将共同筛选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审核资料,上报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备案;
(二)独立审贷。将已获得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备案通知的入池企业作为贷款客户,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开展客户调查、进行评级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回收等工作。未获得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备案通知和公告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章 助保金池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省及当地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助保金池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池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池贷款的代偿。在企业助保金池贷款到期一年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按比例扣减代偿或贷损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若池内助保金池贷款未出现风险,企业所交助保金可以全额予以返还。
第七条 企业贷款逾期,合作银行业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逐年核定,匹配使用,有序退出。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按照市(州)、县(市、区)出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配比,省助保金池管委会与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助保金池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使用协议》,对资金的使用年限和考核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资金使用期满或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区域将按约定退出省级助保金池风险补偿试点范围。
省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开设专户存放,除经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资金本金不得动用。利息用于组织会议、学习考察、专家认证、企业资格认定、办公经费等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及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日常活动开支,省级财政不再单列预算。利息资金的使用执行年度预算制,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利息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备案,凭备案回复按预算金额提取至专户使用,上年利息结算中,未列入本年预算和列入上年预算但有结余的部分,滚动入本年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
贷款需要代偿时,不良贷款率在3%以内(含3%),主要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代偿。不良贷款率在3%至10%的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州)、县(市、区)按出资比例分担。不良贷款率超过10%(不含10%)的市(州)、县(市、区),以区域助保金池现有额度为限,承担有限代偿责任,并终止与合作的银行业机构的合作,该区域助保金池将不再发放此项贷款。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九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好、抗风险能力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且担保符合贷款额度的比例要求;
(三)依法经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无逾期未还贷款、欠息及个人征信等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在吸纳城乡居民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 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备案的《吉林省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池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承诺其以缴纳的助保金为限,对其助保金缴纳期间池内所有企业贷款承担有限责任,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金池贷款业务;
(三)贷款企业在合作银行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最低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40%以上(含40%)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四章 助保金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单个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额度一般应在2000万元以下,助保金池成立第一个会计年度该额度一般不高于当年贷款的投放总额度的10%,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该额度占比可有一定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贷款的投放总额度的15%。合作银行业机构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总额的10倍。
第十二条助保金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助保金池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助保金池贷款还款方式:
(一)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可办理循环额度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起180天。
(二)对于贷款一年期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可选择当年或第二年起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金池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省助保金管委会与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助保金池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使用协议》,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签订《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助保金池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共同审核通过后向省助保金池管委会上报备案材料,并凭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企业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备案的通知》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在企业与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签署《吉林省助保金池贷款增信协议》并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将区域助保金池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的贷款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和放款情况上报省助保金池管委会。
第六章 助保金池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池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池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签订合作协议的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池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即刻启动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程序,直至处置贷款企业的抵质押资产。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银行分摊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及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金池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业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融资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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