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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吉林市中小微企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 文件号 吉市政函〔2017〕441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xn--wlq0q54fktbmde589o7zag08ckhbt16s.com/ifp/front/article.html?id=94&type=zcfg
          咨询电话 0432-62024026
          邮箱 jlszxqf@163.com
        •   (201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政府批准设立并开展了“吉林市中小微企业种子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管好用好种子基金,最大限度发挥种子基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贷款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池、通过金融机构增信放大、主要为吉林市城区、开发区内中小微企业群体提供无抵押信誉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实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种子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人员组成的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种子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决定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开展业务合作,扩大融资规模,服务更多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种子基金来源 

            种子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计划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依据此管理办法与环城农商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业务,种子基金分期转存至环城农商行,环城农商行按照不高于种子基金5倍放大额度开展贷款业务。种子基金利息应及时存入财政专户。每年10月底,由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工作经费计划,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工资、专家评审费、办公经费等,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申报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种子基金每笔贷款业务按贷款额度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用于扩大种子基金规模;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00万元风险补偿准备金用于补足种子基金规模。 

            第六条  种子基金使用原则 

            (一)种子基金支持的授信企业,必须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符合市政府支持方向。 

               (二)坚持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管理方式科学化原则。 

            (三)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种子基金贷款单笔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上浮70%,种子基金支持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贷款仅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债务、弥补企业亏损、用于企业研发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申贷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风险因素,或发生出售、兼并、重组等行为,申贷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环城农商行,环城农商行适时作出应对,确保种子基金安全。 

              

            第三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人工作,确保种子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一)落实市政府对种子基金使用方向和措施意见。 

            (二)对种子基金年度运转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三)确定和审核管理人工作经费。 

            (四)审查批准种子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发布种子基金年度工作指南。 

            (二)指定专人负责种子基金业务管理,建立种子基金和风险保证金业务台账,定期与环城农商行对账。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环城农商行推荐的拟授信企业进行评审,出具《推荐函》。 

            (四)对环城农商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环城农商行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种子基金贷款业务,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定期与管理人对账。 

            (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负责授信审核、向管理人推荐拟授信企业、按管理人出具的《推荐函》发放贷款、收取风险补偿金、贷后监管与风险把控、出现逾期代偿办理等。 

            (三)负责利用法律等手段追缴种子基金代偿企业。 

              

            第四章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范围为城区、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二)重点支持对符合“6411”产业体系的“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和项目,并着力培育“四上”企业。 

            (三)申请企业须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得涉及小额贷款及典当行等经营行为。 

            (六)管理人和环城农商行要求其他需具备的准入条件。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受理。初次申请,申请人须向环城农商行报送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环城农商行初审合格登记后纳入办理程序;续贷申请,申请人须在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后,再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续贷申请。 

            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当年财务报表。 

            4.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产证明。 

            6.其他授信必要材料。 

            (二)审核推荐。环城农商行按授信流程对申贷企业进行考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管理人。 

            (三)专家评审。管理人召开评审会,由专家对环城农商行推荐拟授信企业进行评审;管理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环城农商行出具《推荐函》。 

            (四)贷款审核发放。环城农商行接到管理人《推荐函》后,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六章 种子基金代偿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代偿 

            (一)基金代偿。授信企业贷款逾期,经环城农商行确认须代偿时,环城农商行应向管理人出具《告知单》;管理人3日内报备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种子基金和环城农商行按照9:1比例承担。 

            (二)代偿追缴。代偿发生后,管理人、环城农商行分别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并承担各自费用。 

            (三)基金补足。种子基金发生代偿导致基金规模不足6000万元时,管理人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足申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准备金中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暂停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种子基金暂停受理新增业务: 

            (一)代偿笔数超过当年发生笔数的10%(含); 

            (ニ)代偿金额超过当年发生额的10%(含)。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解散 

            种子基金项目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方可解散。 

              

            第七章 责任认定追究 

              

            第十八条  强化对基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市社会诚信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环城农商行需严格履行审贷、放贷程序,执行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防控金融风险;专家组成员应尽职尽责,竭诚为小微企业服务,并协助银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二)强化基金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审核认定未按相关制度和规定程序办理,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内外勾结,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代偿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追偿相关责任人的代偿损失,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仅限于与环城农商行开展业务,不再与其他银行合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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